首页 > 办事指南 > 养老保险 > 正文

深圳修订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拟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5月27日,深圳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本次修订拟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并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主任王虎善向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王虎善表示,原条例共55条,此次修改涉及31条,主要内容包括:下调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并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比例以及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取消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政策;调整2014年前退休企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支付渠道,养老基金不再为此类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等。

据悉,当前我市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较低。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与广东省企业缴费比例相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广东省缴费基数。2020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广东省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020年为3803元。

深圳修订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拟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图片来源:摄图网

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方案要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目前只有广东省、浙江省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随着中央调剂制度和省级统筹制度的深入推进,我市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最终将与国家和省要求保持一致。但目前一步到位进行调整,会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成本。为此,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授权性规定,授权市政府将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相关标准。

另据介绍,根据国家和省的统筹部署,自2019年起,我市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目前国家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尚未出台。条例本次修订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基本养老计发办法,以便与国家、省后续出台的规定衔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条例修订实施之日至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出台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仍按以往操作惯例,其养老金按原条例规定计发,待新的计发办法出台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此外,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表述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明确社保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各自职责。上述修改,有利于保障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要求平稳过渡、有序衔接,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改革以及完善深圳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初审报告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建议,包括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时效修改为三年,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打击损害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

同期提交会议审议的还有多部条例,涉及无障碍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出租汽车管理、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员工工资支付等。

免责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查查吧平台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图片涉及侵权行为,请发送邮件至85868317@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返回查查吧首页,查看更多>>
提示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查查吧平台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图片涉及侵权行为,请发送邮件至85868317@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