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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申请减刑或者假释的条件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

(一)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予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罪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刑期达到下面要求的,可予假释;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前款规定的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罪犯不予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1.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具有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情形的,不得报请减刑、假释;

2.对根据自报身份判决的罪犯,经核实查明自报身份信息虚假,教育后仍拒不如实交代真实姓名、住址、家庭等身份信息的罪犯,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及重大立功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3.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得报请减刑、假释;

4.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图源摄图网)

(三)减刑的相关规定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3.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为:

(1)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的限制。

4.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5.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6.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又故意犯罪,且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假释的相关规定

1.罪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已执行刑期达到以下要求的,可以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如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前款规定的执行刑期的限制。

2.提请假释的,罪犯在考核期间应当取得如下成绩:

(1)考核期不满六个月的,获得考核月份数×100 分以上的考核分;

(2)考核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每满六个月获得表扬 1 次,且剩余考核分应当满足本条第一项的要求。

3.对未经减刑的罪犯直接报请假释的,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对其悔改表现考核时间,应当不少于余刑的二分之一。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余刑的二分之一。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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