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95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修订实施)第十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二条和《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30日内将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提交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物备案。
申请材料
1、购房款缴款证明
2、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现售)
3、住房限购政策期间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办环节:
1.网上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提出预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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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查询结果。申请人可按照约定方式查询备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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