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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所以失业保险对于失业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深圳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领取条件以及领取流程等相关内容!

办理指南
服务网点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以及详细流程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以及详细流程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

  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深圳市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3、深圳市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有视同缴费年限)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也可以从我们的公众号获取入口哦:

p>  3.审核。受理后,工作人员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属于一般事项的,当场审批完毕;属于特殊事项的,3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决定。审核无误,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

  6.办结。业务办结。

  7.送达。申请人当场签收(也可选择邮政快递送达)。

深圳失业保险费参保办理流程(包含条件+材料)

  深圳失业保险费参保办理流程(包含条件+材料)

  办理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已经完成深圳市参保登记;

  2.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深圳市参加失业保险;

  3.员工为深圳户籍人员。

  办理材料

  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数码照相回执原件

  数码照相回执是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上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

  单位专员→办理登录[社保局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网上申报

  点击进入《社保局网站》

  2.前台办理

  单位网上申报成功→打印 《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申请》→持所需材料→征收前台办理→为员工参保成功

  温馨提醒:新参保用人单位需办理社保登记: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2、开户银行印鉴卡或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登录社保网站http://hrss.sz.gov.cn/szsi/→点击“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并打印《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2、在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窗口提交《登记表》及办理材料,逾期不办的,网上申报的信息将自动作废,企业需重新申报

  相关服务也可以从我们的公众号获取入口办理:

深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深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缴费基数

  2200元

  深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深圳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缴费比例

  1%

  深圳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分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两个部分:

  单位缴纳:0.7%

  个人缴纳:0.3%

  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的。

深圳失业保险金停领办理流程

  深圳失业保险金停领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领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工伤、养老或失业保险之一者即视为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达到规定次数的;

  6.失业人员死亡的。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

  2.相关停领的证明材料,包括入伍通知书、出国定居等证明。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失业人员到就近社保窗口申请办理

  2、办结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准并开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也可以从我们的公众号获取网上办理入口哦:

深圳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办理指南

深圳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或失业死亡待遇申领,失业人员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不包含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等基本个人信息的变更。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系统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系统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即时审核。 

4.审批。系统对材料进行即时审批。

5.办结。审批通过,当场办结,系统当场显示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结果。

6.送达。申请人自行在网上查看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责成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后再受理。

3.审核。受理后,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审核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结果。

4.审批。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即时审批。审批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结果。

5.办结。审批通过,当场办结,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告知书》。

6.送达。当场签收(也可选择邮政快递送达)。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办需提供)

3.深圳市失业保险业务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深圳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指南

深圳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指南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失业人员死亡待遇业务预约申请。

2.受理。系统判断是否符合预约申请条件。符合预约申请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深圳市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申请表》,遗属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窗口办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打印《关于协查XX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函》。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死亡待遇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工作人员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死亡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业务指引告知书》,补充或更正后再受理。

3.审核。社保机构对材料进行复核,与申请人确认死者是否有未报销医疗费用及遗属是否有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如有,工作人员告知遗属到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或退回多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查询是否有多领失业保险金情况,如有,遗属到社保机构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金。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分管局领导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在系统录入审批结果,该事项办结。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的,工作人员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死亡待遇核准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两份,死者遗属签字后与社保机构各执一份。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死亡待遇至申请人提供的死者本人或其遗属本市商业银行账户中,终结社会保险关系,结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审批不通过的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死亡待遇不予核准决定书》。

6.送达。死者遗属到窗口签收《深圳市失业保险死亡待遇核准决定书》或《深圳市失业保险死亡待遇不予核准决定书》(也可选择邮政快递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打印《关于协查XX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函》。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死亡待遇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工作人员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死亡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业务指引告知书》,补充或更正后再受理。

3.审核。社保机构对材料进行复核,与申请人确认死者是否有未报销医疗费用及遗属是否有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如有,工作人员告知遗属到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或退回多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查询是否有多领失业保险金情况,如有,遗属到社保机构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金。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分管局领导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在系统录入审批结果,该事项办结。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的,工作人员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死亡待遇核准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两份,死者遗属签字后与社保机构各执一份。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死亡待遇至申请人提供的死者本人或其遗属本市商业银行账户中,终结社会保险关系,结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审批不通过的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死亡待遇不予核准决定书》。

6.送达。死者遗属到窗口签收《深圳市失业保险死亡待遇核准决定书》或《深圳市失业保险死亡待遇不予核准决定书》(也可选择邮政快递送达)。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深圳市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申请表

深圳核定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深圳核定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系统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系统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即时审核。

4.审批。系统对材料进行即时审批。

5.办结。审批通过,当场办结,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

6.送达。即时送达。申请人在网上即时签收《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不需到现场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责成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后再受理。

3.审核。受理后,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审核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结果。

4.审批。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即时审批。审批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结果。

5.办结。审批通过,当场办结,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

6.送达。即时送达。失业人员选择到窗口领取《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或邮政快递送达。

深圳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确认申请指南

深圳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确认申请指南

受理条件

1.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广东省内各级医疗机构;如属部队驻穗医疗机构的,还需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资格。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机构人员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其中医师人数是指第一执业点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在册执业医师人数。

3.建立具备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待遇查询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5.遵守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6.申请服务类别为工伤康复机构的,应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取得国家或省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7.服务机构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遵守工伤保险各项法律法规。

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网上申请,伤者本人或单位在个人网页或单位网页进行工伤认定预申请,上传资料,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步:申请,后台受理工作人员康复协议机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三步:受理,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受理,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完整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第四步:审核,委托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评审(特殊环节,不计算的承诺时限里)。

第五步:审批, 对审核结果在60日内进行审批。

第六步:签约,审批通过的社保部门与康复医疗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

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后台受理工作人员康复协议机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二步:受理,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受理,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完整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第三步:审核,委托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评审(特殊环节,不计算的承诺时限里)。

第四步:审批, 对审核结果在60日内进行审批。

第五步:签约,审批通过的社保部门与康复医疗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

申请材料

1.广东省省直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载有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医疗(康复)机构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6.医疗(康复)机构科室设置表

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并提供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查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管理人、清算组应当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依法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享有原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

(五)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六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第二十一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超过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职工、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凭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失业人员在取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作出书面支付决定,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书面支付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职工、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转移的基金数额为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点五倍。

第三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服务,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凭证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情况,并建立失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记录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查询、核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依法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的相关信息告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加强信息交换网络和设施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等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九条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接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作出书面支付决定,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限申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失业保险基金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失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失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未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失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少收的失业保险费或者退还多收的失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时间按月计算。

本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自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开始计算之日起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后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本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二)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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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临园大厦附楼一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蛇口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662800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站:湾厦村站 公交车:22路;70路;226路;b737路;k105路;k105区间线;m371路;m371路大站快线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福永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福永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960539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站:福永国税 公交线路:b875路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大鹏新区南澳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人民路17号2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大鹏新区南澳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440254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站点:南澳供电所;南澳医院;南澳中学北门 公交线路:833路、e11路、m231路;m232路;m274路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西丽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北路62号丽新大厦一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西丽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662800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站:西丽劳力市场站 公交车:36路;74路;81路;122路;b736路;m299路;m343路;m369路;m385路;m393路;m459路;高峰专线94路 地铁:5号线西丽站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892151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点:世贸百货 公交线路:351路、802路、810路、811路、812路、839路 地铁站点:吉祥地铁站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布吉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知春里大厦3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布吉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853377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站点:桂芳园 公交路线:M239路、322路、357路、366路、M172路 地铁站点:大芬地铁站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沙井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A栋1-4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沙井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768682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站:沙井劳动社保站 公交线路:615路;650路;780路;781路;m253路;m292路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坂田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和成世纪名园3栋A座5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坂田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933156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站:四季花城 公交路线:839路;b653路;b666路;m281路 地铁站:五和地铁站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光明区公明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风景路65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光明区公明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715513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线路:1、乘坐B720路、K578路、M356路公交车到“雍景城西”站下步行40米;2、乘坐301路、325路、M217路、M366路、机场5线公交车到“上輦村口”站下步行320米;3、乘坐B659路公交车到“公明成校”公交车站下步行4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