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法律援助申请攻略(条件+流程)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3、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
申请人有《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3)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4)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5)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
(6)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
(7)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
(8)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9)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
(10)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
(1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12)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
(13)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
(14)申请人为: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执行。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1)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未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8)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9)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10)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上申请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注册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广东法律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通过窗口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入口:
可在微信上添加我们公众号【深圳查查吧】,在对话框里回复“法律援助”,即可获得申请入口及相关指南。
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3. 审核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4. 审批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立即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5. 办结
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 送达
按规定送达相关文书。
1. 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市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援助服务厅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3. 审核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4. 审批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立即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5. 办结
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 送达
按规定送达相关文书。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 市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援助服务厅 1、2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5-1234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景秀中学站:324路 景秀中学站、景新花园站:11、38、41、44、45、46、59、73、79、104、213、222、316、323、328、365、M369、M391、M392路;地铁路线: 2号线、9号线景田站(B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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