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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4、主体资格证明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1.属港、澳地区投资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2.属台湾地区投资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3.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4.投资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投资人为国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注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资信证明

  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7、出资确认书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说明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原件1份)。

  9、职业资格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0、外汇证明文件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1、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办理地点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

  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入口: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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