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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流程

  股份合作公司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流程

  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

  2.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东章程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股东代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验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受理机关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入口:

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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