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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深圳交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一、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1.首次饮酒后(20毫克/100毫升≤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

  2.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1.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2.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1.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2.醉酒后(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四)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二、违规停车分档处罚(《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1.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

  2.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3.我局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详细信息:深圳各区交通繁忙路段范围名单汇总

  (二)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违规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2.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三)因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四)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我局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六)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规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禁停区域违规停放、临时停车的,责令立即驶离并依法处罚;对存在下列情形,从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取证查处:

  1.在高快速路段违规停车;

  2.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黄方格、公交站等违规停车;

  3.未紧靠道路右侧违规停车;

  4.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区域路段违规停车;

  5.违规停车造成排队拥堵或在排队缓行拥堵路段违规停车的;

  6.在高峰期时段违规停车的;

  7.违规停车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的情形。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一)已合法取得相应牌证许可,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信息与原合法取得许可的牌证信息一致,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

  1.尚未取得相应牌证许可,使用虚构的牌证信息,尚未对他人造成影响的。

  2.使用2个以上(含)伪造、变造的牌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罚款。

  1.使用伪造、变造他人车辆、驾驶证信息的牌证,对他人造成影响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3.存在同时使用伪造、变造牌证车辆和合法牌证车辆孖牌行为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尚未产生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等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二)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产生交通违法记录的,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

  1.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2.存在使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孖牌行为的。

  五、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1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5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首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者首次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

  2.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3分。

  (二)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3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10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单宗违法记分分值≥3分。

  2.3分<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6分。

  (三)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5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20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曾因替代他人记分、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被处罚后,再次违法被查获的。

  2.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6分。

  (四)替代他人记分、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六、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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